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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6月26日 星期二

K “x”「Y 理」


K 小姐在台灣被X 先生強性侵的事件,令基督教圈子一下子多了對教會、性侵的討論。小弟亦只能從不同的 sources 去了解該事件。只要X 先生不再到台灣,即使台灣作出拘捕令,香港與台灣又沒有相關的引渡法,他是不會「被拉」的。事情發生後,K 小姐要求籌辨該台灣團的「教會」作出行動,而該教會的Y長老知道事件後,疑因與X 先生的關係 (不單是屬靈,更是生意上) 而不了了知,試圖淡化事件,更勸K小姐息事寧人。據報導,事件因在台灣發生、香港警方沒有辦法對X 先生進行拘捕或帶回問話。

但事件有峰迴路轉的過程是某傳媒「踢爆」Y 長老 (陳世強) 的身份後,Y 長老在和自己有來往的媒體作出了聲明回應;不久,K 小姐對Y 長老不實的回應再作出了回應。而基督教對這些回應、聲明引發有不少的討論。網站 http://www.uuhk.org/forum-353423554221312.html#nabble-td7572782 列出了多篇刊登在《時代論壇》的文章,有心人可到該 webpage 連結及瀏覽有關文章。

在此,小弟不再覆述、summarize 了,只作一點點的反省。
1. 不知道事件的另一主角 X先生有否出來回應。但我相信要此君回應會比「駱駝穿過針眼」更難。

2. K 小姐的回應,她提到Y 長老說「報警」後的可怕後果、「禱告等候」、「男人有性需要性衝動很正常」、失眠因為不肯「饒恕」等字眼。每一項都足以慢慢討論。小弟會抽一些「Y 理」來討論。

3. 「報警」後的可怕後果:當然可怕啦!但小弟想提出的是「罪」(sin) 與「法」(law)/「罪行」(crime)的問題。教會是「罪人」聚集的地方。每個信徒都會犯大大小小不同的罪。這裏所說的罪是與「法律」無關的東西,如說謊、貪心、打尖,甚至是婚外情等等。一般來說,若不涉及金錢糾紛,這等事當然不需要報警。另一些是犯「法」但未必是罪,如在禁煙區吸煙。你可以報警,但這不是什麼的嚴重的事。另一些則是嚴重的罪,亦是犯了嚴重的罪行,如殺人、性侵等等。試問,你知道或看見此等事情發生,你會不會報警?不論在什麼場地,小弟都會。因此,不可將這些概念滑淆,更不應使出「滑波理論」來恐嚇別人。

4. 失眠因為不肯「饒恕」:誰有權說出此等判語?說這話的人,若不是智商有問題,就是超勁神學家+心理學家+失眠專家啦。那些錯綜複雜、ultimate ultimate correlation,真不是我等信徒明白!Miroslav Volf Free of Change 中提到饒恕人是因犯過者離開了罪,與他們建立關係,亦是尋求公義的合法權利;過程中不能漠視過犯、應譴責過犯、而悔改更應是獲饒恕的結果,而不是條件。因此,小弟的想法是,縱然K小姐能饒恕X 先生,但不代表X 先生當沒事發生過。他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,而不是濫用饒恕。

5. 「男人有性需要性衝動很正常」:有需要和有衝動,so what?大晒呀?我對錢有需要,我去打劫Y 長老你吧!又如果,我對男性有「性需要性衝動」,我去探訪你,又是正常嗎?「Y理」中的歪理!

6. 如果「祈禱等候」是讓人淡忘的話,此等長老還配作長老嗎?請不要斷章取義,騎劫經文原意;更不要做壞鬼神學的示範!

7. 說說教會的行動。如第3點所述,如果事情是嚴重的罪+犯法的話,小弟認為報警是合理和適當的做法。不要說什麼「家醜不出外傳」、「做壞見證」、「多一事不如小一事」等等,這完全是不成立的。教會面子更要,還是基督的命令重要?先不說什麼命令,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人應當做的事情;何況,教會是要實行公義、憐憫。憐憫的對象是受害人還是施害者?不實行公義就是助長不公義的漫延!不好好的做見證,就當然是壞見證。小弟相信,有勇氣面對犯法行為的教會,是讓人敬重的教會。

8. 教會對女性的看法。到今時今日,女性在教會的地位的確提升不少,但是否真的男女平等?意即兩性是否都有相等的機會去服事?小弟相信有一些崗位先入為主的只叫男性/ 女性去作,如探訪、插花。意思是有不同恩賜的人都應有機會去實踐,而不是定型 (stereotype)。另外,對女性的事工支持是否足夠?對女性的身、心、靈三方面的教導、關顧是否足夠?需知道男女在身、人、靈的需要和特質都非常不同,而教會一般對這三方面的論述又以男性角度為主。例如,女性應多配合或支援男性的服事、教會應以發展人數 (戰鬥、勝利等概念) 為主,關係只是其次、以自我為中心 (有研究指出女性較傾向以別人為中心) 的信仰等等。兩性事工的方向是完全不同的。

9. 教會對性的討論是怎樣的一回事?繼續是以男性/ 父權的角度去討論?以男性角度去討論「性感」、「性慾」及其帶來的罪?試想想,性感是什麼人下的定義?為什麼「性感」會引人犯罪?如果男人不存歪念,多衫少衫根本就不是問題;問題可能是以怎樣的心態去展露身體。可能有人會以經文、教義、傳統說什麼「合宜」、「莊重」。傳統不可以是錯的嗎?教義不可以是不合事宜的嗎?經文不可以是被曲解嗎?如果有人回應「上主是看內心,不是看外表」又如何?

要避免性侵再發生,小弟認為根本的是在教會中作合適的教育及牧養:(1) (sexuality) 與兩性 (gender) 之間的關係和(2) (crime) 與罪行(crime)或法 (law)的分別與處理方法。

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想法。

延伸閱讀:
沃爾夫,《完全寬免 (Free of Charge)──無情世界中的施予和饒恕之道》,譚晴譯 (香港:天道書樓有限公司,2008)

胡露茜、黃慧貞、黃慧賢、榭麥明儀編,《神學起動:女性主義神學家素描》(香港:基道出版社,20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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